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八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结合本地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做好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