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人民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