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各民族群众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和使用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