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内各民族干部和群众应当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共同维护民族团结与社会和谐。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