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水路运输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