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航道规划,增强干线航运能力,改善支流通航条件,促进长江、淮河、新安江等流域干支航道跨省跨流域联动发展,推进连接长江三角洲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