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七条有效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设区的市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省水路运输发展规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促进航道、港口、船舶和支持保障系统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