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运输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