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路运输工作的领导,将水路运输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