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统筹协调、节能环保的原则,建设畅通、高效、安全、绿色、智慧的水路运输体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