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