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行政执法行为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执法单位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