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一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设施,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并在运营期间保证其有效性。鼓励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增强水路运输经营者抗风险能力。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