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条有效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加强设备保养,改善运行管理,保护船舶航行、停泊水域的环境,不得违反规定排放、倾倒废弃物、污染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