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四章 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第三十二条有效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文明、规范的服务,不得对船票价格内已包含的服务项目另行收费或者向旅客强制增加收费项目、提供收费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