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船舶应当在核定的航区内航行,保持安全航速,保障自身安全,不危及其他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船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

按照国家规定安装船载电子海图系统和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船舶,应当保持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