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申请经营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水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以及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申请经营载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运船舶运输(以下简称小型客船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自有总客位五十个以上的安全适航船舶;
(三)具备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和服务设施、设备;
(四)管理层中专职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船长或者轮机长适任证书和客船特殊培训合格证,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五)国家规定的从事客运船舶运输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