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小型客船运输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运业务;

(二)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超越经营范围、超越航区和航线从事客运业务;

(三)小型客船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客运业务。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