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运力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提升信息化服务水平,建立水路运输信息共享机制,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运力供需信息。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