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水运优势,推动开展水路运输金融、保险、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业务,促进现代水路运输服务业发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