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二十条有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水运优势,推动开展水路运输金融、保险、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业务,促进现代水路运输服务业发展。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