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路运输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展水路运输相关职业教育,培养各类、各层次水路运输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