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对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