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干支直达运输、江海直达运输和多式联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水运优势,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建设集装箱中转系统,支持集装箱江(河)海联运。口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口岸通关一体化,简化多式联运和货物中转查验监管程序。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