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路运输发展需要,依托长江、淮河等干线航道,加强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和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进连接港区与空港、铁路站场、开发区、物流园区的公路、铁路、管道以及港口、航道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