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港口经营者应当为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提供便利,不得强行提供有偿服务。

港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