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第二章 水路运输业发展第十三条有效港口经营者应当为水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行办理船舶或者货物进出港口手续提供便利,不得强行提供有偿服务。港口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在其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