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水行政、国土资源等部门,统筹港口岸线资源开发,优化港口布局,促进港口公共资源共享。

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公用码头和公共锚地建设,优化码头泊位结构,引导码头技术升级,推进专业化、集约化、规模化、现代化港区建设。

新建码头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已建成的码头应当逐步实施岸基供电设施改造。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

港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设施,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