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将其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落实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