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未获得卫生街道(乡镇)、卫生社区(村)或者卫生先进单位称号的,不得评为同级文明街道(乡镇)、文明社区(村)或者文明单位。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