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被评为卫生街道(乡镇)、卫生社区(村)和卫生先进单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卫生称号标准的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单位,市、区爱卫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再次检查仍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卫生称号。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