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章 考核评估第四十条有效对不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的成员单位,由市、区爱卫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区爱卫会应当建议问责机关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该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