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营造健康环境,构建健康社会,优化健康服务,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卫生服务模式从疾病管理向健康管理转变。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