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三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开展爱国卫生公益活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