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确定爱国卫生工作责任人,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并接受所在地爱卫会的检查监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