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获得健康信息、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的义务。

市民应当自觉参加所在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爱国卫生活动。

市民应当学习健康知识和技能,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遵守卫生行为规范和公共环境卫生规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