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倡导低碳、文明出行。鼓励市民减少机动车辆驾驶,日常工作和生活尽量选择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鼓励市民旅行时自备洗漱用品,自带垃圾袋,自觉保护景区生态与人文环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市民低碳出行创造条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