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控烟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正确认识,推动在规定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促进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的社会风气。将青少年作为吸烟预防干预的重点人群,减少新增吸烟人群。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