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市政建设、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各项公共政策,制定健康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健康城区项目,开展健康城市建设评价,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公民健康协调发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