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区水务、环保、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坚持改善水环境,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强化水质检测监测,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