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保障食品安全。

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乡集贸市场标准化建设和管理。市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