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完善病媒生物监测体系。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有害生物密度监测和消杀技术指导工作。

本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责任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集贸市场、宾馆、商场、垃圾转运及处理场所、公厕等重点行业和部位应当完善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进行经常性消杀工作,达到国家规定的预防控制标准。

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市场化发展,规范服务行为。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