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发布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和施行日期。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昭通人大网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发行的主要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