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已修改

本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与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不协调,或者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