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于公布后十日内将公告和公布的法规文本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