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节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程序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后退回修改的,法制委员会可以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再报请批准。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