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审议通过前,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必要的参阅资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自通过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