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有较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