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第十一条已修改立法规划草案一般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的最后一年拟定,由新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年度立法计划草案一般应当在上一年的第四季度拟定。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