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