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新村聚居点应当成立自主管理委员会,负责新村聚居点日常管理工作。规模较小的新村聚居点可以由新村聚居点居民共同推选一名自主管理执行人履行自主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督促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农村社区建设与新村聚居点管理的关系。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新村聚居点管理工作,支持自主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