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新村聚居点管理条例/第四章 公共设施和公共场地第二十四条有效在新村聚居点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许可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二)未经许可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从事营利性活动;(三)损坏、破坏公共设施、公共场地;(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