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新村聚居点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许可占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

(二)未经许可利用公共设施、公共场地从事营利性活动;

(三)损坏、破坏公共设施、公共场地;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0日